掛科申訴
一、審查
在下列情況下,你可以申請對大學的決定進行復查:
1、一般不當行為的決定
根據大學規定對學生的一般不當行為作出的決定。
2、學術不端行為決定
根據大學規定對學生的學術不端行為作出的決定。
3、可審查的行政決定
大學針對學生投訴作出的最終決定,但不包括無意義或瑣碎的投訴。
4、學生不滿意的進展決定
對未能保持令人滿意的學業進展的學生作出的決定。
5、可審查的法定決定
大學立法或其他適用立法允許或要求進行審查的決定。
6、被視為拒絕接受
學生申請的決定,但在21個工作日后,大學沒有作出決定,如果作出了決定,這將是一個影響申請人作為學生身份的可審查決定。
二、申訴
申訴是審查和申訴程序的第二步。如果你已經收到審查結果,而你對大學的決定不滿意,你可以申請對該決定提出申訴。
1、在下列情況下,你可以申請對大學的決定提出申訴:
你已收到審查結果
你在收到審查決定的通知后21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
你有一個或多個申訴理由。
2、申訴的理由
你必須找出以下一個或多個申訴理由:
有相關的證據,但你在審查前不可能知道,而且審查官沒有考慮到。
發生了可能影響復審官決定的程序上的違規行為。
該決定明顯錯誤。
施加的處罰明顯過重。
審查官員未能在21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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